关于余菊华高坠死亡一案,黎静教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多年的经验发表了意见:
一、监视不力是直接导致余菊华脱离现场、造成死亡事故的发生的主要原因,警方应对余菊华的死亡负民事赔偿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条之规定,当时余菊华还是个公民,人民警察有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
二、关于余菊华企图抱住烟囱往下逃跑这一说法,黎静教授认为不可能,为什么?警方一直都强调说余菊华很配合调查,而且余菊华逃跑前警方没有向她宣布一定要拘留她,或是有其他恐吓式的处罚结果。一个正常的铁路职工家属用得着跳楼逃跑吗?并且明知如果是从办公楼上的烟道往下跳逃跑,也还是在派出所的楼区内,选择这样一个根本不可能逃掉的方式逃跑,可能吗?符合逻辑吗?这其中显然另有隐情。
三、关于不能及时找到她的家庭住址,这种说法也有些牵强。警方一再强调她很配合调查,难道在询问时,对于她的家庭住址,家庭主要成员、职业、通讯方式等都没有记录在案吗?怎么能说明她很配合呢?明显是在说假话,达到推卸责任的目的。
四、“高坠死亡”这个结果我认为不真实,程序不合法。成铁公安处对余菊华的死亡现场勘查、勘验,属于自侦自办的刑事案件,明显缺乏公正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中第四款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35号令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成铁公安处应该自行回避,请求上级公安机关另行指定侦查机关进行现场勘查、勘验,才具有公正性、科学性,才能真正查清死亡原因。到目前为止,余菊华的死亡原因很值得怀疑,可能另有隐情。
五、警方对死者尸体进行整容,说担心家属看见后害怕。我认为,这明显是在说假话,整容是为了破坏尸体表面的现场,以达到检查不出真正死亡原因,企图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
六、对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病理解剖报告的看法,我认为,该份报告的结论根本没有科学的鉴定,死者余菊华的死亡原因明显缺乏科学性、完整性。鉴定机构只对尸体作了病理解剖鉴定,未对死亡现场的图文勘查这一不可缺少的根本环节作出鉴定。而且警方提供的尸体事前作了技术上的整容处理,所以鉴定结果缺乏真实性、科学性。
综上所述,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多年的工作经验以及该类较为复杂的刑案研究和探索,我建议,对该案管辖的上级公安机关应高度重视,请求或指派其他地方警方进行侦办。成都铁路警方必须回避,积极配合其他地方警方的侦查工作,绝不能护短,弄虚作假,隐瞒案情,要真正保护公民的生命权。重新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尸检和现场勘查鉴定,查出余菊华死亡的真正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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