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道德建设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道德建设委员会自2001年10月,由中部委、全国政协领导办公会提议组建,社科协会、专家、学者、海内外知名人士踊跃加盟,各类新闻媒体积极参与的全民性、公益性、规范性社会团体。以服务普法宣传,弘扬“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公民法律行为规范、家庭美德规范,”推进民主互信、传播和谐文明为重任。是社会各界及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加强公民道德规范、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生力量。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我国各民族、各区域的专家、学者、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社会主义道德法治理念,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多学科、多门类的道德文化研究和思想交流,推进文明守信,加快建设社会主义道德法治国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第三条  本会按照自身特点,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组织本会会员学习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提高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道德观念,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五条 引领、繁荣公民基本道德观研究,推进思想理论创新、文明制度创新和道德文化创新,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第六条  参与民主政治协商、精神文明和文化繁荣发展,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学术研讨,提出参考和建议。 
   第七条 组织会员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反映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加强信息的交流和传播。 
    第八条 参与公民基本道德建设总体规划的研究、咨询和论证工作。 
    第九条  组织评选和表彰道德模范人物、优秀法律工作者的活动,营造尊道贵德、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
    第十条 开展同各国、各地区和国际组织间的文化学术交流与合作,发挥对外友好交流的主渠道作用。 
    第十一条  参与公民道德宣传,主管主办本会道德文化报刊和网站,编辑图书、资料。 
    第十二条  参与道德法律教育,提升民族文化素养。 
    第十三条  发挥人才、智力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 
    第十四条   指导、协调团体会员的工作。 
    第十五条   履行本会学术研究和文化交流社团的职责,做好运筹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反映会员和社会各界的意见与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凡赞成本会章程,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或法律工作实践经验,并有一定的法学研究能力的我国法律工作者和其他各界人士,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本会会员一人介绍,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凡赞成本会章程的我国社会团体,可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即为同级团体会员。团体会员中的成员,符合本会个人会员条件的,可根据前款规定的程序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八条  个人会员、团体会员自愿退会时,应当书面申请并经本会同意。
    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经所在团体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九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及相关研究会组织的学术研究活动和其他活动; 
     (三) 利用本会的网站、图书、资料和出版物,获得本会编印的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批评。 
     二、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提供研究成果; 
     (四)按期缴纳会费。 
    第二十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参与本会重大事项的讨论;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三)利用本会的网站、图书、资料和出版物,获得本会编印的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批评。 
     二、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向本会提供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研究成果、信息资料等; 
      (四)按期缴纳会费。
 
第四章 组 织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 
     一、会员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理事会,是中国道德建设委员会最高领导机构。
     会员代表大会由个人会员代表和团体会员代表组成,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中国道德建设委员会常务理事会可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本会部门和其他团体会员组织推荐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二、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四)选举本会理事。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
     一、中国道德建设委员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的理事组成,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一至两年举行一次。理事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理事出席始得举行。 
     二、理事会的职权:
      (一)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二)审议本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四)必要时可增免理事会成员。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 
     一、中国道德建设委员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任期五年。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
     常务理事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始得举行。 
     二、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召集理事会会议和会员代表大会;
      (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三)推举常务副会长; 
       (四)必要时可增免常务理事会成员,提请下次理事会会议确认;
        (五)聘请本会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四条 中国道德建设委员会会长办公会议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负责决定本会重大活动、重要工作和相关事宜。
会长主持本会工作,对外代表中国道德建设委员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是本会的学术评议和咨询机构。
中国道德建设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由中国道德建设委员会常务理事会聘请资深专家学者组成,任期五年。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中国道德建设委员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